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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作者:

2025-10-15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机构)。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1 名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维护会员利益;

(三)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四)保守基金会秘密;

(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基金会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基金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本基金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或公众发布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 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核实本基金会理事资格和有效性 ,以签字形式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不参与理事会的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必要时邀请理事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并向理事公告。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接到理事反映情况或内部调查任务后 ,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基金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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