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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作者:

2025-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投资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时,应当从严从紧,审慎决策。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

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 ,应当审慎选择 ,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对投资活动行使决策职权: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投资活动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

(三)审议重大投资方案,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四)审议投资活动拟合作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机构合作白名单;

(五)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活动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重大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制度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生效。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是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 ,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根据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邀请有意向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及行业排名等要素,参考招标的流程确定合作名单;

(三)负责向进入白名单的金融机构发布投资活动需求,邀请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项目建议方案;

(四)拟定直接股权或委托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对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经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六)负责将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超过 1000 万元(含)的重大投资活动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八)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包括:列席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有关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审议、论证活动;对投资活动方案提出质询意见等。如发现投资活动存在违反法规、《章程》和制度的,应向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发表监事意见;必要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在投资活动中 ,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 ,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 ,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直接购买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单笔超过 1000 万元(含);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时 ,应当科学分配投资资产 ,组合投资产品 ,以实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投资目的。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 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相关人员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但因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亏损的,且已尽到止损责任的,决策人员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相关成员 ,在开展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制度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执行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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