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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2025-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益专项基金的发展 ,为社会提供高效的专项基金管理 ,规范专项基金的行为 ,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不应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而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 ,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基金会应严把专项基金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 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

和决策程序 ,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如专项基金由第三方发起人发起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六条要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的程序是:

()专项基金发起人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可行性报告;

()项目部初步审核设立报告后, 由秘书处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决策;

()专项基金应当经过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设立;

()专项基金成立后,应当在慈善中国平台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包含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业务活动范围等情况。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要制定具体措施 ,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 ,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 ,捐赠协议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 ,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 ,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

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对外合作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终止的 ,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 ,妥善处理剩余财产 ,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如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发生变更的, 自其变更生效之日起 ,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相应地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 ,并授权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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