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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下称 :基金会)依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章程》(下称:《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权益;
(四)关联方决策回避原则;
(五)基金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和符合基金会利益 ,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 ,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五)与关联人发生基金会的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八)非货币交易;
第九条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 由基金会向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财务担保、贷款、债务减免或租赁义务;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关联交易要通过理事会表决;涉及其他管理层的关联交易由秘书处表决;
(二)属于关联方采购或外包的交易 ,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或外包业务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时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关联方须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
(三)关联理事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投票,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 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 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当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或存在潜在关联交易时,关联人需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的投票;
(二)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 ,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进行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基金会财产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取消基金会的免税资格。
第十六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 及《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七条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九条本办法自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对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