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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华茂集团职员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关活动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根据基金会章程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对象为参与本基金会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施行、管理和监督 ,各合作机构、学校及公益组织协助施行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 ,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相应的志愿者管理。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报酬 ,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 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弘扬公益文化、倡导校园文明,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 ,主要是协助本基金会从事以下工作:
(一) 为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二) 为有特殊需要的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
(三) 弘扬公益文化、维护社会利益的宣传或服务活动;
(四) 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个人或团体志愿者应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动员、鼓励华茂集团所属企业、各类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发展美育事业、培养人才贡献绵薄之力,同时具备个人或团队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志愿者的条件为: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培训;
(二)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 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存档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设置对应级别星级志愿者;
(六) 符合条件的 ,可获得相应志愿者证书;
(七) 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八)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 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 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四) 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五)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六) 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十一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 ,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 ,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三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志愿服务后 ,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要求出具志愿者证书或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将所有曾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册 ,实行分类管理;
(二) 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 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 ,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培训
长期使用和实习的志愿者,须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
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负责培训。培训内容: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及激励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视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志愿者补贴。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 ,予以奖励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颁发加盖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宁波市鄞州区志愿者协会、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等公章的志愿者证书;
(二) 评选优秀个人、 团队 ,授予荣誉称号;
(三)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和学校;
(四) 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 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长期的志愿者使用结束时, 由秘书长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实习的志愿者使用结束后,如表现佳,由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决定聘用为基金会员工。
第二十二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志愿者存入基金会志愿者资源库后参与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认证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并核准后将颁发相应证书 ,并配发相应的标识。
(一) 志愿者入库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50 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 志愿者入库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的 ,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 志愿者入库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200 小时的 ,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 志愿者入库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300 小时的 ,认定为“ 四星志愿者”;
(五) 志愿者入库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400 小时的 ,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来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实习 ,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徐万茂美堉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




